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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会”财税热评】张学诞:个人所得税改革重点:做好税制的顶层设计

来源:学生工作处 作者: 时间:2018-03-08 14:35:16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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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改革是每年两会的热点议题之一。事实上,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度是1994年在合并原有三个对个人征收的税种后建立起来的,从而使我国有一个统一的个人所得税制度,但这也只是形式上的统一,之后,相关部门一直在研究如何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200310月,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了个人所得税的改革目标,即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这些年进行了相应的改革和完善,主要是三次提高个人所得税中工资薪金所得的费用扣除标准和实行高收入者自行纳税申报办法:一是从2006年11日起将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费用扣除标准从800提高1600元;二是从200831日起,将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费用扣除标准从1600元提高到2000元;三是从201191日起,将工资薪金所得的费用减除标准再次从2000元提高到3500元,同时,税率级次由原来9级调整为7级;四是对高收入者实行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自200711日起,对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实行自行申报制度。

 

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逐步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十八届五中全会再次指出,为了缩小收入差距,要加快建立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个人所得税改革是我国现阶段财税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广受社会关注的改革,更是难度极大的一项改革。国家有关部门正在积极研究推进个人所得税改革,笔者认为,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应该从两个方面着手:一是统筹规划,做好税制的顶层设计;二是积极创造条件,加快相关配套措施的建立健全。

 

从国际上看,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税制的国家,一般对个人的全部或部分所得实行综合征税,并对综合所得给予基本扣除加上专项扣除的综合扣除办法。在征收制度上,实行纳税人自行申报为主的征缴制度。关于我国税制顶层设计问题,应着重在以下方面作出考虑:一是确定合理的综合所得征税范围,可将经常性的劳动所得确定为综合所得,将资本性所得仍作为分类所得。二是建立规范的税前扣除制度,应在现有工资薪金费用扣除的基础上,适当增加教育、医疗等方面的专项扣除。专项扣除的项目和标准应体现个人及其家庭的个性化支出因素,以更好地体现税收公平原则,同时应与基本扣除额的调整统筹考虑。三是建立符合综合分类税制要求的征管制度。结合我国纳税人数众多、纳税意识不强的实际情况,建立自行申报与代扣代缴相结合的征管制度,自行申报制度的建立应循序渐进,逐步扩大范围。

 

几年来国家实行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自行申报办法,为健全个人所得税征管制度打下了一定基础。但离比较规范的综合分类税制的征管要求仍有相当距离,原因何在?笔者认为要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必须具备一定的基本条件,并建立相应的制度。一是尽快建立个人所得税纳税人识别号码。建议加快修订税收征管法,落实建立个人所得税纳税人识别号码制度。这套纳税号码必须具有以下特点:一是唯一性,能消除重号问题;二是专业性,适合税收征管的需要;三是有效性,缩短代码的位数,减少无效号码占用存储空间。二是加快建立个人收入和财产信息系统。建立健全个人收入和财产信息系统是个人所得税有效征管的重要前提条件之一。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指出:规范收入分配秩序,完善收入分配调控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建立个人收入和财产信息系统。我国已相继建立党政机关县()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制度、不动产登记等制度,这些为建立健全个人收入和财产信息系统创造了一定的条件,但仍难以满足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的要求。因此,必须进一步加快个人收入和财产信息系统建设,统筹政府职能部门的个人信息数据,实现数据共享,为税务部门征管提供第三方信息支撑。三是提升税收征管能力和水平。实行综合分类相结合税制,税务部门将由面向扣缴单位的管理转为直接面向自然人的管理,这对税务部门的征管能力提出了很大挑战,必须进一步提高税收征管能力和水平,应继续完善现行税收征管模式,优化纳税人服务,提高税务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执法能力,此外,还要提高纳税人的纳税意识和加大对违法者的惩处力度,为个人所得税的改革创造良好的环境。